宁乡镇、金罗镇,县直各有关单位、各煤炭企业:
《中阳县禁止使用高硫高灰劣质散煤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
中阳县禁止使用高硫高灰劣质散煤
实 施 办 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7〕30 号)、《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7〕37号)和《吕梁市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7〕22号)精神,经深入考察调研、充分论证,结合我县实际,以“有效实施清洁煤兑换,坚持提高区域空气质量,不增加群众负担”为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限制范围
(一)按照中央和省、市环保相关要求,全县所有各类企业(含个体户、商户)、机关事业单位(含医院、学校)及金罗镇距离石市区20公里范围内的村庄、城区控制区域内居民一律禁止燃用硫分高于0.6%、灰份高于10%的散煤。
(二)全县所有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一律禁止销售、使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劣质民用散煤,也不得将企业自产不符合标准的劣质散煤供本企业职工生产生活使用。企业按照村矿供煤协议为驻地城乡居民供应的生活用煤,一律通过协商以货币形式或外调规定范围内的清洁散煤。
二、替代方案
(一)限定区域范围内居民生产生活优质用煤,直接调用陕西榆林硫分0.6%以下、灰分10%以下优质煤。
(二)清洁民用散煤基准价、劣质煤价格由县物价局牵头会同县煤炭局等部门确定。
(三)按照“先购买、后补贴”的原则,县政府对限定区域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清洁散煤进行补贴,原则上每人1吨,每吨补贴300 元(财政发放烤火费和城镇集中供热区域的人员除外),剩余部分居民自行支付。居民劣质散煤回收,按照一定比例兑换。
(四) 由乡镇对本辖区内居民生活用煤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使用超标准燃用的散煤,一律查处并督促用户到指定清洁煤供应点兑换符合标准的清洁煤或洁净散煤。
宁乡镇、金罗镇要对限制范围内不达标生活用散煤数量进行摸底,登记造册,由乡镇、村(居)、清洁煤供应点三级把关签字后,兑换相应比例清洁煤。煤炭局、乡镇每月以清洁煤供应点出具票据到县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
(五)县财政局根据乡镇出具的补贴申请及相关票据,逐月下拔补贴资金。乡镇供应管理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补贴。
三、供应办法
(一)原则上在金罗镇设立一个清洁煤供应点。
(二)清洁煤供应点的设置,要按照布局合理、方便用户的原则,尽量选择已有且条件较好的储售煤厂及洗选煤企业。
(三)清洁煤供应点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在2017年9月30 日前经工商注册,持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县煤炭局进行告知性备案。
2.储售煤场相关设施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并经县环保局验收合格。
3.有煤质分析、化验设备,能有效检验销售煤炭质量。
4.具备煤炭经营的过磅、纳税、财务等条件。
5.按照《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诚信经营,在诚信系统中无失信及不良记录。
(四)日常管理
1.外调陕西榆林的原煤,煤质必须符合清洁煤指标要求,且税务、道路运输票据齐全,确保来源合法,严禁非法原煤进入我县境内。
2.从清洁煤供应点运出的散煤必须苫盖密封,防止运输和居民储存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
3.清洁煤供应点不得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否则,一经发现,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列入取缔关闭对象。清洁煤兑换、销售过程中,如发现工作人员参与或用户自行倒买倒卖等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清洁煤供应点每天必须对供应煤进行取样化验。确保所供清洁煤煤质符合要求,化验结果备案待查。
5.清洁煤供应点必须向用户出具有效票据。
6.宁乡、金罗两个乡镇要指定专门力量,对不达标生活用散煤进行回收,并对兑换的清洁散煤进行运送。
四、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县政府成立禁止使用高硫高灰劣质散煤领导组,组长由政府副县长翟贺平担任,成员为煤炭局、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宣传部、市场局、公安局、交警大队、治超办、运管所以及宁乡镇、金罗镇,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具体职责:
(一)县煤炭局主要负责全县禁止销售、使用高硫高灰劣质散煤工作,并负责协调、组织相关企业调运优质煤工作。
(二)宁乡镇与金罗镇负责检查、发现、并督促限制范围内用户兑换清洁煤工作,以乡镇、村建立散煤使用清单,负责清洁煤供应点的选择确定、核定优质民用散煤补贴人数及供应日常管理。
(三)市场局负责对全县个体工商户、宾馆、饭店、洗浴场所等经营摊点生活用散煤煤质监管,全部禁用高硫高灰劣质散煤,替换使用符合标准的清洁煤。同时,负责清洁煤的计量和质量监管,定期对张子山煤业、付家焉煤业两户企业外调清洁煤进行质量和计量抽检,确保煤质达标、计量准确。
(四)环保局负责对所有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含医院、学校)生活用散煤煤质监管,要求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清洁煤。同时,负责清洁煤供应点环保设施验收及日常监管。
(五)县物价局负责外调生活用清洁煤、回收劣质煤价格的确定。
(六)县财政局负责清洁煤、劣质煤兑换政府补贴资金和乡镇管理经费的下拔。
(七)宣传部门及乡镇负责对劣质煤兑换、优质煤使用工作的舆论引导。
(八)公安局、交警大队、运管所、治超办要严查向管控区内居民销售不达标生活用散煤运输车辆管理,并严厉打击清洁煤兑换转运车辆未苫盖行为。
(九)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清洁煤兑换工作全过程督查检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县委办,人大办,政协秘书处。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