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省政府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吕政发〔2017〕30号)文件精神,取消行政职权事项一项,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落实承接吕政发〔2017〕30号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项)
中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2日
附件:
落实承接吕政发〔2017〕30号取消和
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项)
序号 |
职权 名称 |
职权依据 |
原审批部门 |
省改革意见 |
工作衔接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我市承接部门 |
涉及的事项 |
备注 |
1 |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代征 |
《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 号发布,2017 年修订)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河 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6〕131号) |
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市、县地税机关 |
取消 |
停征后,省地税局要切实做好停征后的移交清欠工作,妥善做好征费系统的停用及有关后续工作。 |
市、县地税机关 |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代征 |
同意取消,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采矿排水水资源费的代征--3、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代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