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再生育服务证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 |
办理地址 | 县民政局 |
许可条件 | 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
第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归国华侨的。
(四) 夫妻一方经设区的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在未列入移民规划并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男到只有女孩的家庭落户并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者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
第三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四)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
申请资料 | 1、夫妇双方再生育书面申请;
2、夫妇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3、夫妇双方的《结婚证》;
4、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5、夫妇双方单位或居委领导集体研究意见;
6、夫妇双方居委或单位群众讨论意见;
7、夫妇双方近期合影2寸免冠片4张。
以上为夫妇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再生育申请所需共同材料,申请对象符合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8、符合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提供病残儿诊、疗原始资料、复印件一份和近期2寸母子合照3张;
9、符合第一条第二、三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提供夫妇双方家庭成员有关证明;
符合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怀孕证明,并由乡(镇、街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10、符合第三条规定要求再生育的,提供夫妇双方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11、除特殊注明者外,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由所在村、乡(居委会)或所在单位计生部门负责人查验原始资料后签字; |
办理程序 | 1、本人申请。
2、乡(镇、街办)审查。
3、县级审查核实(双方均为农业人口)。
4、市级审批(非农业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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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民政局 联系电话:5300568 |
法律效力 | 批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并免费发放《再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18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