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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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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聘任制公务员(机关)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
许可条件 | 一、申请人自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仲裁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五、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六、属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一)市直机关与其聘任制公务员发生的人事争议;(二)国家和省派驻本市的机关与其聘任制公务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
申请资料 | 一、1、聘任制公务员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时,提交仲裁申请书(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3、与被申请人存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聘任合同、编制证明、被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解聘或者终止聘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并根据不同的授权委托情况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不收费协议、律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等。受委托人必须符合代理资格。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组织机构有关证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单位公章),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向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与被申请人存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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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提出。当事人必须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二、受理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三、立案(一)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在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二)决定不予受理的,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四、处理(一)组成仲裁庭。对决定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当在5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二)调查。仲裁庭按规定对案件的有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三)调解。当事人申请仲裁以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四)开庭。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五)结案。(六)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必须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办理部门 | 中阳县人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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