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阳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
中阳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县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水平,推进名牌战略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和引导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工作,不断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1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阳县质量奖”是县政府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授予的在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中阳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1次,质量奖有效期3年。获奖企业4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五条中阳县质量强县领导组是“中阳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协调、监督“中阳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审定“中阳县质量奖”获奖名单。
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中阳县质量奖”评审活动;
(二)审定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评审提出“中阳县质量奖”候选名单。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需要可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质量奖的评审。
第六条 中阳县质量强县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评审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
(一)根据评审标准拟定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
(三)编制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
(四)负责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 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本系统、本行业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荐申报企业、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在中阳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工程建筑业、服务业中的企业或组织。
第九条申报中阳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先进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创新能力强,信息化水平高,能够科学、有效地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不断实现质量改进。
(三)按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和经营,主要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产品、工程或服务在近三年内国家、行业、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无质量事故,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生产和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六)近三年内无重大设备、伤亡、火灾、爆炸和环保事故。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和相关证照;
(三)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
(四)工贸行业企业未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
(五)在近3年的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六)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2004)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2004)。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组进行材料和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审议提出候选名单、县质量强县领导组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质量奖评审前,由县质量强县领导组通过电视台和网站,公布本年度质量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企业和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中阳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实证性材料;经乡(镇)政府或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县质量强县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或组织,由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其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由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各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排序。
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家评审组评审结果,提出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第十七条 县质量强县领导组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在电视台和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企业名单,报县政府批准。
第六章 奖励
第十九条 获得“中阳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由县政府授予“中阳县质量奖”证书和奖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公开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提及“中阳县质量奖”荣誉时,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二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中阳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县质量强县领导组报请县政府撤销其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承担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其执行。